國有企業的用工制度改革,開始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從此國有企業告別鐵飯碗時代,和其他企業一樣,凡是新進入國有的職工,都屬于勞動合同制職工,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國有企業雖然也是實行的勞動合同制,但在剛開始實施時,特別是在1986年那個時候,我國的主要經濟還是國有企業占主導地位,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的數量還非常少,特別是民營經濟的發展還處在探索階段,所以國有企業成了安排就業的主戰場,還是實行的計劃經濟。
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由企業向當地勞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