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新公司法“注冊資本限期認繳”規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風險進行提示。三中院梳理公司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相關的案件發現,“注冊資本限期認繳”的規定影響具有全程性,相關案件調解難度大。三中院在有限責任公司治理上建議:加強對新公司法的學習,尤其股東及高管;還要完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盡量避免對公司章程模板的照搬照抄;在訴訟視角下還要做好工作留痕,避免日后產生爭議時“舉證不能”。
新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限期認繳”有限責任公司如何適應新規?
“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的規定,在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中首次提出。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在保留該項規定的同時,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對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除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