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對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了規定。可分為三類:
1.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
《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了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三種行為表現: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
其中,前兩種行為嚴重程度不同: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行為危害更大,性質更惡劣,一旦存在就要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