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做了較大修改,意在打擊為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的各種洗錢行為,同時也正式將自洗錢入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構成洗錢罪。
貪污賄賂犯罪系洗錢罪的七種上游犯罪之一,近年來,在查辦貪污賄賂犯罪中認定洗錢罪的案例明顯增多。筆者結合查辦的案例,對洗錢罪的適用要件進行探討,以求在案件定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