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新法不僅將董事會定位為執行機構,更賦予了其一系列關鍵的決定權,使其成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核心力量。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股東大會的籌備與報告:董事會負責籌備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確保股東能夠基于充分信息做出決策。
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會需確保股東會上做出的決定得到有效實施,包括利潤分配、資本變動等關鍵決策。
經營計劃與投資決策:董事會需要根據公司的長期戰略和市場狀況,制定具體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決策,為公司的發展方向提供指引。
利潤分配與虧損彌補:董事會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并在虧損情況下制訂措施來彌補,平衡公司收益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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