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四條對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行為及處分作出了規定,共分為4類:
1.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適用這一規定的前提,是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且對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知情而不糾正的,則涉嫌受賄違法犯罪。
2.搞權權交易。《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