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條所稱“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主要是指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等經營活動,具體包括:
1.主管行業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中分管上述部門和行政機構的領導干部,其配偶、子女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該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