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1日,國務院公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明確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分種類、法律責任等,特別是對相關泄密行為的處分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第21條、25條規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利用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無形資產等謀取私利,或泄露企業內幕信息、商業秘密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國有企業不僅產生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還會產生大量內幕信息和商業秘密,一旦發生泄密事件,不但會對企業經營和發展造成很大影響,更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利益。
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保密意識淡薄,疏于保密管理,保密制度執行不嚴,保密要求不明確,保密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保密管理問題隱患不聞不問,最終導致失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