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于相關主體能否給予政務處分、如何給予政務處分、政務處分是否恰當、政務處分如何與處分貫通適用、政務處分具體如何執行等問題值得思考。筆者結合實踐,從政務處分主體的適格性、匹配的恰當性、貫通適用的協同性、執行的懲戒性等四個方面進行探析,以供參考。
精準適用政務處分,首先需準確界定政務處分功能定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作為《監察法》的重要配套法律,為監察機關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提供了法律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本條規定確立了監察機關的政務處分與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雙軌并行的制度。政務處分與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體現的功能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