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鄭鑫”問:紀律處分條例禁止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如果行為人收受了管理服務對象的財物但沒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還構成違紀嗎?如何認定行為人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呢?
答: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里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指與黨員、干部職權相關聯,與其公正履職相沖突,可能導致不公正執行公務。只要收受財物的行為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現實可能性就應當禁止,并不需要發生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實際后果,也不能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后果才去處理。至于是否可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