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企日常經營活動銷售產品或者類似行為不需要進場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32號文)第四十八條,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正好有人看了我關于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的程序那個文章,他來咨詢我如何來識別企業國有資產這個問題,因為他們是一家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我個人理解,32號文第48條的這個資產指的是列入公司固定資產的資產,也就是在公司財務報表上可以體現出來的固定資產。所以我個人認為國企轉讓資產不需要進場的,是特指國企經營性行為產生的資產。這個資產是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而且會因為出售等交易行為發生產權上的變動,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產品是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