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取得不合規發票時,應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取得的不合規發票,如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2.要求補開或換開:如果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取得的是不合規發票,且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或換開發票,以符合規定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稅務機關檢查后的補救措施:如果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或取得不合規發票,并告知企業,企業應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或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如果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或換開,企業應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4.追補扣除:對于以前年度的支出,如果因未取得合規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