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宋曉煒中原工學院黨委副書記、教授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條規定了違紀主體為黨組織和黨員。請問,同樣作為違紀主體,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責任追究方式有何不同?
解讀:王希鵬中國紀檢監察學院研究員,中國紀檢監察協會紀檢監察學科建設分會特邀研究員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決心力度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硬起手腕抓紀律建設,管黨治黨寬松軟狀況得到根本扭轉,風清氣正的黨內政治生態不斷形成和發展。同時也要清醒看到,管黨治黨還存在一些問題。此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黨組織和黨員這個主體,聚焦管黨治黨的突出問題和監督執紀中發現的新型違紀行為,對癥下藥、靶向施治,充實違紀情形,細化處分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