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相關規定,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下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集團管控方面」
1.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
2.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集團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3.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風險等。
「購銷管理方面」
4.未按照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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