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條新增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即按照其他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本質上屬于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對其單列一款予以規定,主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懲戒。實踐中,對較為常見的設立和使用“小金庫”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如何定性處理和適用條規存在不同認識。
有這樣一起案例。2014年7月至2023年6月,A在擔任某國有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安排公司財務人員B采用少計或未開發票截留下屬單位經營性收入和租金收入不入賬等方式設立“小金庫”,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