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收受財物后存在上交單位或退還行為的,能否認定受賄罪,應從行為人收受財物時是否具有受賄故意,行為人退還、上交行為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全面性等方面綜合判斷。對于在受賄故意支配下收受財物,因規避調查而退還、上交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若上交的相關財物用于公務支出,可酌情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基本案情」
錢某,A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自規局)原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至2022年期間,錢某利用擔任市自規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轄區內私營企業主在建設項目用地、違法用地減輕處罰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私營企業主所送財物共計1200余萬元。2017年至2023年期間,錢某陸續將收受財物中的200萬元交存市自規局辦公室,私下交代辦公室主任尤某進行保管,市自規局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