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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資產證券化項目國有企業債權轉讓問題的咨詢
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如國有企業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需要,需將部分其所持有的債權轉讓給特定專項計劃或資產支持票據信托,是否仍適用于該辦法規定,如達到一定金額即需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回復:
國有企業以所持有的債權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不屬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