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標配”就是由新《公司法》規定的關于董事會治理規則的內容,由于是“法定”的,無法改動,故為“標配”,具體如下:
(1)董事會人數為3人以上,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2)董事可以辭任,也可以被股東會決議解任;
(3)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4)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5)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