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后需要給予違紀違法人員黨紀政務處分的,均要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需要以處分決定文書作為文字載體,通常還要制作處分通知文書來輔助決定的執行。當被處分人不服處分而提出申訴或申請復審復核時,紀檢監察機關需要制作復查、復審、復核決定文書。上述處分決定相關文書既是維護黨紀國法權威、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工具,也是反映紀檢監察機關形象的重要窗口,應當高度重視此類文書的起草審核工作。實踐中,加強和規范處分決定相關文書起草審核需要注意以下細節。
處分決定文書標題應當全面。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發文機關名稱和事由之間一般使用介詞“關于”,在事由和文種(決定)之間一般使用助詞“的”。因此,紀委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文書標題應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