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有企業在采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時是否必須遵從《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答:企業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不必遵從《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自行約定采購程序和評價標準。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國有企業不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不是政府采購的采購人適格主體,因此國有企業的采購不必遵從《政府采購法》。此外,如果國有企業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也不屬于《招標投標法》調整范圍。
既然企業的非招標方式采購不受《政府采購法》調整,國有企業在制定內部非招標采購內控制度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