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
股東、發起人的連帶責任
1.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典》第83條第2款規定,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備注:「對于“濫用”一詞的理解」《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記載:“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