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印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違規發放加班費、違規使用工會費和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等12種行為屬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于所有公務員單位和按公務員單位管理的事業單位。這12種行為具體為: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