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權謀私“攬私活”,違規經營商業、興辦企業。
利用“公家”資源結交的社會關系“攬私活”,拿著國家發放的薪酬在外“掙快錢”,就是以權謀私、公權濫用,根子在于思想上沒有厘清當官與發財的界限。
其形式主要有: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伙經商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經商辦企業等。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本質上也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的主觀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而不論客觀結果是否獲利。
二是借“理財”名義違規圈錢,包括違規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條例》明確了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