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全資公司在刑法中的定位模糊不清,與民商法規范存在割裂現象,導致監察主體界定不明、管轄沖突頻發,以及行為刑法評價標準失衡,進而引發同案異判的現象。破解路徑應結合多元利益生成“功能—行為”二元標準,推進司法解釋、立法解釋與刑法修正案,建立分級管制形成“管理清單”,從而實現法秩序統一與國企改革兼容。
一、主體辨正:刑事定位與意義重構
國有全資公司是國有資產市場化運營的重要載體,《公司法》第64條確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單一出資結構,《民法典》第257條通過“國家出資公司”包含國有全資公司。兩者皆明確區分“獨資”與“全資”,確認國有全資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財產權。不過,在刑法現行規范中,“國家出資企業”僅包括國有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三類,未將國有全資公司列為獨立類型,司法實踐不得不將其歸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