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示例)
第一條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風控負責人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資人可以決定公司其他人員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條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與其所承擔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經出資人同意,董事可以受聘兼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總經理人選由出資人提議或通過職業經理人制度選聘,經規定程序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其中職業經理人的任免需經出資人審批。
經出資人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四條總經理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