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國有企業因超持股比例向子企業借款而被審計、巡視提出問題并被要求整改的案例,很多人認為超比例借款或者無附加條件下超比例借款是違規行為。
對于國有企業超持股比例向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文件是有明確規定的。《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75號)提到: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嚴禁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對子企業確需超股比擔保的,需報集團董事會審批,同時,對超股比擔保額應由小股東或第三方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足額且有變現價值的反擔保。對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數股東含有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基金的企業提供超股比擔保且無法取得反擔保的,經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在符合融資擔保監管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擔保人依據代償風險程度收取合理擔保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