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是A縣縣委書記,乙是甲的特定關系人。丙是工程老板,2022年4月,在A縣以總包方式中標了B工程項目。丙得知乙和甲的關系后,為請托甲在B項目施工過程中以及后續工程款撥付上提供關照,向甲提出可將項目中利潤較高的C工程交給乙承攬,甲表示同意。2022年6月,丙與乙簽訂分包合同,丙告訴乙,C工程可以自己做也可以直接轉包出去獲取“轉包費”。乙因不具備承攬工程的資金、資質和人員(丙對此明知),也不愿實際開展經營,在得到甲的同意后,直接將該工程轉包給丁,丁提出以工程結算價5%的標準向乙支付“轉包費”。乙問丙此標準是否符合“行情”,得到丙的肯定答復后,2022年6月,乙與丁簽訂轉包協議。最終,乙由此獲利260萬元。與此同時,甲在B項目的行政審批、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丙提供了幫助。
「分歧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