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邊
日前,一民營企業欲承租國有企業名下的房產,履行完畢相關程序后,在合同磋商中提出方案:承租國有企業名下的辦公樓,租賃期限為25年;租賃期滿后直接購買該辦公樓,購買價款分5年支付。
該方案明顯存在租賃期限太長問題,且不符合國有資產轉讓須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價款原則上需一次性付清等規定。據介紹,國有資產租賃和轉讓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不能自行約定。
案例點睛
《福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市屬企業資產租賃期限一般為5年(含)以內。租賃期限確有需要超過5年的,應綜合考慮裝修投入、租賃物用途等因素,原則上不超過12年,其中:出租人為一級企業的,由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出租人為一級企業下屬企業的,須事先經企業決策后逐級報一級企業作出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