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組織了一次專家論證會,就下面的一個案例涉及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進行論證:
國企A公司擬將自己持有的一家公司股權轉讓給B公司,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價值3000萬元。
由于A公司是國企,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第二款的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br />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A、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如果交易價格等于或低于3000萬元的,B公司必須摘牌,如果交易價格高于3000萬元的,B公司可以放棄競價。
協議簽訂后,A公司根據規定,聘請了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