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業合并的中期和長期沒有將結構主體納入合并的范疇,因此,有些公司利用結構性的主體來進行財務舞弊。公司在經營中引入了許多結構企業,并且利用并購準則中的漏洞將部分企業從合并報表中剔除,造成了上億的利潤損失。本案提醒了采用結構性的主體,IASB也為結構性主體的加入制定了新的規定,并在以后的實踐中加以完善和補充。以一些上市券商的年度報告數對我國結構主體納入合并范圍的判定基礎進行了分析,希望能夠促進結構性主體在企業合并報表中的廣泛使用。
一、前期研究成果分析
若一個實體承擔了特定目的實體經營過程中的大多數風險,并由此占有其大多數收益,則可判定這一實體對特定目的實體擁有實際控制,無需顧及其所持有的投票權或股份。國內的專家們也在研究這方面的問題。研究表明,在資產證券化實踐中,如果沒有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