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周某,中共黨員,A縣水務公司董事長。2014年2月,A縣水務公司作為業主單位對外公開招標一水庫建設項目,周某欲通過該項目謀利,但其認為直接收錢的方式不安全,為掩人耳目,其欲自己先承接該項目,再以轉讓項目為名收受他人好處費。5月,周某委托專門從事幫助他人投標的中間人葉某,尋找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甲公司,通過掛靠甲公司參與該項目投標,投標的相關費用由周某支付。為保證甲公司順利中標,周某向負責該項目招標代理公司“打招呼”,要求設置投標公司資質、增加技術標準等有利于甲公司的招標條件。10月,周某掛靠甲公司順利中標該項目。11月,周某找到個體工程老板陳某,通過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將該項目轉讓給陳某,收受陳某220萬元。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于周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有兩種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