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資產分配或流失一類案件中,既涉及職權,也涉及企業改制后的遺留問題,且一般多發源于國企改制之后的企業中。由于改制模式的不同,造成新生企業的資產成份比較復雜,人員身份主體發生一定程度的變化,此類案件中企業中大多數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應有的保護是司法比較注重的一個社會問題。該類案件最高法曾經專門頒發過一個司法解釋,其中解決了國有資產比例多少的企業定性問題。這類案件一般涉及兩個罪名,即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這兩個罪名在犯罪主體和客觀方面沒有很大的差別,不易區分,但這兩個罪名的量刑卻有很大的差別,如貪污罪數額巨大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數額特別巨大的要判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屬于經濟犯罪中的極刑了;而私分國有資金罪數額巨大的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僅為7年。可見案件定什么罪名,其量刑會有巨大的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