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光違紀違法案警示
違紀違法事實
戴志光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妄圖逃避刑責;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紀法意識淡薄,把職權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錢權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制造“借款”假象,以“借”為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2022年5月,戴志光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間,戴志光利用先后擔任溫州市鹿城區輕工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鹿城區雙嶼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溫州鹿城(中國)鞋都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鹿城區住建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溫州市鹿城區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