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6日從生態環境部獲悉,生態環境部日前印發了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處罰辦法修訂嚴格遵守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范,同時緊密聯系生態環境執法實際,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執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這位負責人介紹,文件名稱由原來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改為《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適用范圍上新增了核與輻射領域,并在具體內容上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修改完善處罰種類。新增了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責令限期拆除等處罰種類。
二是修改完善調查取證的相關規定。細化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要求,突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