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2項工作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完成,不可以授權他人。
1、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主持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
3、審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開工申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進度計劃、年施工進度計劃、專項施工進度計劃、資金流計劃。
4、審批承包人按有關安全規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
5、簽發施工圖紙。
6、主持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簽發合同工程開工通知、暫停施工指示和復工通知。
7、簽發各類付款證書。
8、簽發變更、索賠和違約有關文件。
9、簽署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等級評定意見。
10、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現場施工人員或技術、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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