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董事長借工程招標收售款物700多萬被判11年半
國企董事長借工程招標收售款物700多萬被判11年半
入庫時間:2018-08-2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法制網
海口8月23日電記者邢東偉通訊員劉佳今天下午記者從海南省一中院獲悉,原海南省水電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尤魁受賄利用職務便利,在建筑水電工程等項目招標、施工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該院對王尤魁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半,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自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尤魁在擔任海南省水電集團總經理、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住宅樓工程建設、水電工程建設招標、施工、催付工程款過程中,受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鄭某某、林某某、陳某某、周某等4人賄賂款共計現金374萬元及價值341.19萬元的房產一套。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尤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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