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基金行業,國企能不能擔任合伙型私募基金(合伙企業)的GP(普通合伙人),是一個爭議頗久的問題。尤其,當前國資背景的企業作為普通合伙人(以下簡稱“GP”)發起設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情況越來越多,該問題的爭議、討論越來越多。
無論是工商登記機關,抑或是負責私募基金備案的中基協,過去也一直無法給出統一、明確的認定標準,這也導致了該問題爭論一直在持續中。在窗口指導意見方面,確實存在個別窗口工作人員對此問題的答復,出現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悖的意見。
這種認定標準的不統一,加上大家對監管規則理解不一,導致大家對判斷各種不同類型國資背景的企業究竟能否擔任GP帶來了困擾,本文嘗試根據筆者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以及實務操作經驗對該問題作出分析。
總結
我國法律對國資背景的企業擔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