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行為某地方國有控股城市商業銀行,其領導班子成員均為受國有投資方委派在A行從事公務的人員。
2021年,為增加存款量,A行引進B股權基金合作項目,約定由A行擔任基金托管行,收取托管費,A行向優質客戶及本行部分員工推薦該基金(A行領導班子成員均有購買),但不承擔基金的投資風險,該基金最終募集資金1億元,其中A行內部員工投資占40%。后因B股權基金投資的企業經營情況不佳,基金出現兌付危機,此時,適逢A行準備上市,部分投資人提出要求由A行兌付該基金,償還投資人本息,否則將以其他手段影響其上市。為不影響上市,A行經領導班子研究做出決策,使用C公司在A行的委托理財資金1億元進行兌付(未超出C公司委托理財資金經營范圍)。A行上市后,又經行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向D公司發放貸款1億元,用于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