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企業集團財務控制制約因素分析
1.薪酬制度不合理。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由國有資產管理局核定,參考指標是上年的銷售收入、利潤和納稅總額,即本著兩個不高于的原則:工資總額增長率不超過勞動增長率和利潤增長率。國資委對高層管理人員實行目標管理,考核指標主要包括銷售收入、利潤和納稅額,其中銷售收入占的權重最大,達80%。高層管理者要繳納風險抵押金,承擔企業經營目標風險。從面上看,這種薪酬制度似乎是合理的,但實踐中,企業的工資總額指標通常到當年10月前后才能下達;高層管理人員的上年薪酬額也是下年10月前后才能核定。這種薪酬制度存在四個缺陷:一是工資額度下達晚,企業發放工資無所適從,不利于對員工實施薪酬激勵;二是為了確保員工工資水平,當企業遇到較惡劣的經營環境時,通常會出現高層管理人員與下層管理人員收入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