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該條主要對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違規從業行為作出規定,筆者結合實踐,談談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
關于“有關規定”。根據黨紀處分條例釋義,本條所稱違反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2008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08年《意見》)、《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