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于2007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干股分紅型受賄進行了明確規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意見》對于監察機關依法、規范查處干股分紅型受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作用,為準確理解及適用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筆者結合實踐對有關問題進行淺析。
一、準確理解干股分紅型受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范目的
所謂干股分紅型受賄,是指未出資而獲得股份,并因此獲得分紅的受賄行為。《意見》之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