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B市A有限責任公司,由戴某、張某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戴某擔任董事長,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擔任法定代表人。
自2006年起,A公司長期承租國有單位C的房屋用于公司經營。2011年左右,B市開展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專項整治工作,國有單位C與A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存在約定租金過低等問題,應及時予以整改。此后,戴某找到國有單位C時任主要領導李某,請托其幫忙使A公司能夠繼續低價承租房屋。其間,戴某得知李某有購房需求,遂向李某提議將其本人名下一處房產以“友情價”低價出售給李某。戴某將以上情況告知了張某,張某默許。后戴某按約定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將其房產出售給李某。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未按整改要求提高A公司應付租金,A公司按原租賃價格繼續承租。監委調查過程中,戴某稱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