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當前違紀違法行為也改頭換面,呈現出隱蔽化、間接化等特點。比如,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將獲取的商業機會交由他人實施,并將獲利據為己有,對該類行為如何認定?這就需要透過現象看本質,精準把握紀法罪界限。
實踐中有這樣一起案例:甲系某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兼某公路工程項目管理處處長,負責該公路工程項目的招投標、項目施工及工程結算等工作。乙系該公路工程中某項目標段的負責人。2016年11月,甲借用他人公司資質利用職權獲得了某通村公路項目的承包權,后安排乙出資施工,并要求工程利潤歸自己,乙為了得到甲的關照表示同意。2018年5月,乙按照甲要求將該工程利潤100萬元轉入甲指定賬戶。2021年初,應乙請托,甲利用職務便利幫其承攬了另一項目。對于甲獲取的100萬元如何評價?其行為又該如何定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