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違規受禮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是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的重點,必須嚴查嚴處。實踐中,少數黨員干部以“禮尚往來”作為受禮的辯解,給違紀違法行為定性造成一定困擾。究竟是禮尚往來還是涉嫌違紀違法,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實質判斷,具體可以通過以下三方面予以辨別。
一看送禮者與受禮者之間的關系。正常的禮尚往來多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但不能因為收送禮雙方關系密切就一概否定違紀違法行為的存在,親友之間也不排除“利尚往來”,關鍵應審查收送禮雙方的行為基于何種目的。通過收送禮行為,以物的形式完成且僅是完成情感表達,如父母給孩子壓歲錢,親友之間基于親情、友情互贈禮品等,沒有附加其他訴求,此種屬人之常情。但以物的形式表達某種利益訴求,如在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私營企業主等主體之間,為獲得項目、考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