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原支隊長屠安華案說起
特邀嘉賓
金偉文山州紀委監委第十審查調查室主任
張繼盛文山州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干部
劉方友文山州硯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王洲艷文山州硯山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編者按
本案中,2016年7月,經屠安華同意,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超范圍向企業攤派費用共計8萬元,并將其中4萬元用于私設“小金庫”,該行為應如何定性?屠安華在擔任文山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支隊長期間,違規設立“小金庫”,后與楊某某商議將“小金庫”中的17萬元私分,該行為如何認定?私分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有何區別?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屠安華,男,1979年3月加入中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