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蘇省溧陽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趙國興案說起
特邀嘉賓
施浩常州市紀委監委第六監督檢查室副主任
史本帥常州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邱文超常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
王宏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
編者按
本案中,2010年上半年,趙國興在秦某某處“投資”50萬元,數月后本金如數退回,2010年至2013年共獲得“分紅”75萬元,其是否構成受賄,受賄數額如何計算?針對趙國興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買房的受賄事實,在取證時有哪些重點?明顯低于市場價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趙國興,男,198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溧陽市南渡鎮鎮長,溧陽市政府副市長,溧陽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