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律所代理某學校與某公司合作建房糾紛案件時,雙方約定,若勝訴則以最終所獲房產中的一套作為律師服務費報酬,勝訴后,因該學校未能為律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律所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過戶房屋。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案涉房屋為國有資產,屬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具備履行的條件,判決駁回律所的訴訟請求。
律所訴稱,其與當事人學校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案件勝訴后,以所獲房產中作為成功報償交付律師事務所。案件勝訴后,當事人學校未按約定將房屋過戶至律師事務所。故律師事務所訴至法院,要求當事人將案涉房產過戶至律師事務所。
被告學校辯稱,涉案房產屬于國有資產;依據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該房產在未履行報批的情況下,客觀上無法進行轉讓,也無法實際履行,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