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黨的各級各類組織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作出了系統規范和明確規定,但部分國有企業在貫徹和運用《規定》過程中存在對自身黨組織處分權限定位不清或者對照地方黨委權限“生搬硬套”等問題。結合實踐我們認為,解決這類問題應著重把握黨組織的性質,準確適用相應規定處理。
實踐中,國有企業中具備處分批準權限的黨組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國有企業黨組和黨組性質黨委。中管企業一般設立黨組,中管金融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一般設立黨組性質黨委,這兩類黨組織依據《規定》可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違紀黨員給予黨紀處分。二是國有企業黨委。除了上述企業,其他國有企業設立的黨委在性質上均屬于基層黨委,一般情況下可以批準給予被審查人留黨察看以下處分。根據《規定》,基層黨委只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