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已繳納發票對應增值稅,故行為人通過上述手段向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因不具備偷逃增值稅的目的,故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對發票管理的監管,實質侵犯的是國家稅務發票的管理秩序,仍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認定。
楊某于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以自己及關系人名義先后成立、收購19家建筑公司,后利用小規模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方式,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分別向多家受票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收取高于票面稅額1%至3%的開票費。經查,楊某共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0余張,涉及票面稅額100萬余元,價稅合計8800余萬元。
本案中,楊某通過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方式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