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存在少數黨員領導干部以替大家“謀福利”而受處分致收入減少為由變相收受錢款的現象,給案件精準定性帶來一定困擾,筆者在實踐中遇到這樣一起案例。2019年10月,A區某事業單位某部門黨支部書記、主任張某因違規設立“小金庫”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根據相關規定,張某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扣除每月考核獎。2019年11月,張某組織召開會議通報了本人受處分的情況,該部門其他4名職工參加會議。會上,職工譚某提出,按照有關規定,張某受到紀律處分后,影響期內每月考核獎1300元不予發放,但張某決定設立“小金庫”的目的是為大家“謀福利”,其不予發放的考核獎損失建議由部門全體職工共同承擔。其他3名職工表示同意,張某未提出反對意見。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單位未向張某發放每月考核獎。之后,4名職工每人按月分攤張某不予發 ……
